泰国虚拟币交易合法吗(币圈引流推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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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虚拟币交易合法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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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钞,包括纸币、铸币;(二)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,包括票据、银行存款凭证、银行卡等;(三)外币有价证券,包括债券、股票等;(四)特别提款权;(五)其他外汇资产。”

年十部委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认为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比特币、以太币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、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,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”

年五部委发布的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认为“从性质上看,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”21年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》认为“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由货币当局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是真正的货币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”

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,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,破坏了*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,也极大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,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,属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,应当予以惩治。”

最高**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的一个案件,名为《这种差价,不能赚!》,讨论“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USDT(泰达币),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?”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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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达币不具有法偿性,不能作为国际清偿支付的工具,其在我国法律上是一种虚拟商品,不能因其与美元直接挂钩,而直接将买卖

但是,此种认定逻辑,既不符合《外汇管理条例》中关于外汇的规定,也不符合2021年的央行等十部委关于虚拟货币的通知。

而泰达币不能作为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。无论是外币现钞、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、外币有价证券,还是国际基金组织发行的特别提款权,其本质是由银行、金融机构或者*发行的,是由国家信用担保其兑现与流通的,同时具有强制性,但泰达币是由公司发行的,缺少了国家信用担保,缺少了强制性,任何人可以拒绝以泰达币作为清偿或支付手段。因此,泰达币在法律上的定义并非外汇。

而本案中,被告人的行为,本质上不是为他人提供外汇转换服务,而是一种个人的套利投资行为,其行为称不上为他人提供非法的,有价值的服务,因此不能认定为是一种经营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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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该案中,审理者的定罪逻辑,是*在了泰达币属于一种和美元直接挂钩的虚拟货币上,比如法官谈到“

但是,在该案法官的审判逻辑阐述中,似乎有个明显的事实瑕疵,就是该案中,并不存在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金。本案中,是被告人在交易,其先向各路散户使用*币收购泰达币,然后通过线下当面交易的方式,卖出泰达币,收取*币500多万。因此,从客观行为上,并没有实际的外汇交易,只有泰达币这种虚拟币,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交易,即只有*币-泰达币-*币的交易行为。因此,并不存在法官所说的

抛开此类事实认定的瑕疵不谈,法官定的定罪逻辑关键,就是认为泰达币作为可以和美元直接挂钩的虚拟货币品种,属于一种法官眼里比较特殊的虚拟货币,即可以作为一种美元或者外汇的替代品存在,因此就属于一种“外汇”。

标签: #虚拟 #引流 #币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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